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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機構合作




與證監會及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合作
投資者賠償基金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目的是當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違責事項而導致投資者蒙受金錢損失,而這些違責事項又涉及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時,投資者可獲得補償。投資者賠償基金是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全資附屬公司-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管理。

在若干情況下,存款人於倒閉銀行所持有的存款可能會同時受到存保計劃及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為了避免向存款人/投資者發放雙重補償,本會與證監會及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已簽訂《諒解備忘錄》,旨在促進三方之間的合作以及資料交換,以避免向存款人/投資者發放雙重補償。


與境外存款保險機構的合作
為促進資訊分享和合作,本會與下列境外存款保險機構訂立《諒解備忘錄》或其他正式的合作安排:

地區存款保險機構安排形式
德國德國銀行協會諒解備忘錄
德國德國私人銀行法定補償計劃諒解備忘錄
日本日本存款保險機構互換函件
新加坡新加坡存款保險有限公司諒解備忘錄
台灣台灣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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