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危機及其後的擠提事件(1991年)
1991年,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其香港子公司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國商香港)亦相繼結業。是次倒閉事件令多家本港銀行出現擠提。由於受謠言影響的銀行證明了它們有能力償付債務, 國商香港結業對存戶信心造成的打擊很快便受到控制。而且,國商香港的存戶最終能在清盤過程中收回差不多全數的款項。
有關存款保障的公眾諮詢(1992年)
在1991年國商香港倒閉及其後連串銀行擠提事件後,政府於1992年就應否於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計劃進行
公眾諮詢。然而,由於成本、公平及道德風險等憂慮,設立存款保障計劃的建議遭到否決。
引入《公司條例》下的優先索償制度(1995年)
儘管成立存款保障計劃的建議在1992年公眾諮詢後未有得到落實,惟政府於1995年修訂《公司條例》,讓存款人於持牌銀行清盤時可獲最高達十萬港元的優先補償。
謠言所引致的銀行擠提(1997年)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市場出現不少謠言,動搖存戶對個別銀行甚至整個銀行體系的信心,最終導致一家本地銀行遭遇短暫的擠提。這次事件顯示儘管這些謠言完全無事實根據,但存戶的反應仍可以非常強烈。類似事件不利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尤以發生危機時更甚。
銀行業顧問研究(1998年)
1998年金管局聘請顧問對銀行業未來發展進行
顧問研究。為使銀行體系更加安全和穩健,該研究認為香港有需要推行明確的存款保障安排。
香港存款保障的顧問研究(2000年)
因應1998年銀行業顧問研究的建議及其他金融市場相繼設立明確存款保障安排的趨勢,金管局聘請顧問公司就加強香港存款保障進行顧問研究。金管局其後於2000年10月發出
諮詢文件諮詢公眾。諮詢結果顯示,市民普遍支持在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計劃。2001年4月,考慮到首次公眾諮詢的結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原則上批准在香港設立存款保障計劃的建議,並要求金管局就設立計劃制定詳細建議。
金管局就存保計劃設計特點諮詢銀行業(2001 年)
金管局就存保計劃的設計特點向銀行界進行諮詢,主要針對存保計劃的融資安排及以淨額方式計算補償。金管局發出了一份有關計劃融資安排和評估供款方式的討論文件,同時亦對計劃融資安排及影響存保基金目標數額的因素作出分析。金管局其後又發出一份討論文件向業界收集意見,討論當存保計劃釐定補償金額時,應否扣減存戶對倒閉銀行的負債。收集得來的意見其後反映在第二次公眾諮詢文件中。
金管局就香港存保計劃的設計發出諮詢文件(2002年)
金管局於2002年進行
第二次公眾諮詢,就其對存保計劃設計要點的建議諮詢有關人士的意見。金管局的建議得到業界及有關人士的普遍支持。
制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2004年)
考慮到兩次公眾諮詢收到的意見後,金管局就存保計劃的設計制定最終建議,進而開展有關實施計劃的立法程序。經過立法會深入討論後,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於2004年5月獲得通過。
成立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2004年)
《存保條例》通過後,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於2004年7月成立,肩負在香港實施存保計劃的責任。
存款保障的生效日期(2006年)
經過兩年緊密的籌備,存保會於2006年第三季完成主要的籌備工作,而存保計劃亦於2006年9月25日推行。
制定《2010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2010年)
考慮到2009年兩次公眾諮詢收到的意見後,存保會就優化存保計劃制定最終建議,進而開展有關實施計劃的立法程序。經過立法會深入討論後,《2010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於2010年6月獲得通過。
制定《2016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2016年)
在公眾諮詢中獲得支持下,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以加快發放補償速度。《2016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於2016年3月獲得通過。
優化存保計劃的公眾諮詢 (2023年)
因應存保計劃最新一輪的檢討,存保會提出了一系列優化計劃的政策建議,並於2023年7月至10月期間進行為期3個月的
公眾諮詢。回應者普遍歡迎及支持各項優化建議,包括將保障額由現時的50萬港元提高至 80 萬港元。
優化存保計劃的諮詢總結(2024年)
存保會於2024年2月發出
諮詢總結報告,詳載所收集到的主要意見及存保會的回應。由於優化建議得到廣泛支持,存保會與政府就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優化建議提出立法修訂。
通過《2024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2024年)
有關優化存保計劃的立法建議於2024年5月提交立法會。《2024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於2024年7月3日獲得立法會通過。《2024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於2024年7月12日刊憲,並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已經於2024年10月1日生效,包括提高保障額至80萬港元、完善供款機制,以及簡化針對私人銀行客戶的負面披露規定。而其他優化措施,包括優化銀行併購時的存款保障安排以及要求銀行在電子平台展示簡化版的存保計劃成員標誌的新規定,將於202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