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会根据第13(3)(b)、(5)(b) 或 (8)(a)、(b) 或 (d)条作出有关豁免参与存保计划的决定,任何人士若感到受屈,可向
存款保障上诉审裁处
申请复核该决定。
就本会根据第15(1)条作出计划成员须缴付的供款额的评估,若计划成员感到不满,可向审裁处申请复核评估。
就金管局根据第53条有关须在香港维持资产的规则作出的决定,任何人士若感到受屈,可向审裁处申请复核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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