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危机及其后的挤提事件(1991年)
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其香港子公司香港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国商香港)亦相继结业。是次倒闭事件令多家本港银行出现挤提。由于受谣言影响的银行证明了它们有能力偿付债务, 国商香港结业对存户信心造成的打击很快便受到控制。而且,国商香港的存户最终能在清盘过程中收回差不多全数的款项。
有关存款保障的公众谘询(1992年)
在1991年国商香港倒闭及其后连串银行挤提事件后,政府于1992年就应否于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计划进行
公众谘询。然而,由于成本、公平及道德风险等忧虑,设立存款保障计划的建议遭到否决。
引入《公司条例》下的优先索偿制度(1995年)
尽管成立存款保障计划的建议在1992年公众谘询后未有得到落实,惟政府于1995年修订《公司条例》,让存款人于持牌银行清盘时可获最高达十万港元的优先补偿。
谣言所引致的银行挤提(1997年)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市场出现不少谣言,动摇存户对个别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的信心,最终导致一家本地银行遭遇短暂的挤提。这次事件显示尽管这些谣言完全无事实根据,但存户的反应仍可以非常强烈。类似事件不利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尤以发生危机时更甚。
银行业顾问研究(1998年)
1998年金管局聘请顾问对银行业未来发展进行
顾问研究。为使银行体系更加安全和稳健,该研究认为香港有需要推行明确的存款保障安排。
香港存款保障的顾问研究(2000年)
因应1998年银行业顾问研究的建议及其他金融市场相继设立明确存款保障安排的趋势,金管局聘请顾问公司就加强香港存款保障进行顾问研究。金管局其后于2000年10月发出
谘询文件谘询公众。谘询结果显示,市民普遍支持在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计划。2001年4月,考虑到首次公众谘询的结果,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原则上批准在香港设立存款保障计划的建议,并要求金管局就设立计划制定详细建议。
金管局就存保计划设计特点谘询银行业(2001 年)
金管局就存保计划的设计特点向银行界进行谘询,主要针对存保计划的融资安排及以净额方式计算补偿。金管局发出了一份有关计划融资安排和评估供款方式的讨论文件,同时亦对计划融资安排及影响存保基金目标数额的因素作出分析。金管局其后又发出一份讨论文件向业界收集意见,讨论当存保计划厘定补偿金额时,应否扣减存户对倒闭银行的负债。收集得来的意见其后反映在第二次公众谘询文件中。
金管局就香港存保计划的设计发出谘询文件(2002年)
金管局于2002年进行
第二次公众谘询,就其对存保计划设计要点的建议谘询有关人士的意见。金管局的建议得到业界及有关人士的普遍支持。
制定《存款保障计划条例》(2004年)
考虑到两次公众谘询收到的意见后,金管局就存保计划的设计制定最终建议,进而开展有关实施计划的立法程序。经过立法会深入讨论后,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于2004年5月获得通过。
成立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2004年)
《存保条例》通过后,
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于2004年7月成立,肩负在香港实施存保计划的责任。
存款保障的生效日期(2006年)
经过两年紧密的筹备,存保会于2006年第三季完成主要的筹备工作,而存保计划亦于2006年9月25日推行。
制定《2010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2010年)
考虑到2009年两次公众谘询收到的意见後,存保会就优化存保计划制定最终建议,进而开展有关实施计划的立法程序。经过立法会深入讨论後,《2010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於2010年6月获得通过。
制定《2016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2016年)
在公众咨询中获得支持下,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立法建议,以加快发放补偿速度。 《2016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于2016年3月获得通过。
优化存保计划的公众谘询 (2023年)
因应存保计划最新一轮的检讨,存保会提出了一系列优化计划的政策建议,并于2023年7月至10月期间进行为期3个月的
公众谘询。 回应者普遍欢迎及支持各项优化建议,包括将保障额由现时的50万港元提高至 80 万港元。
优化存保计划的谘询总结(2024年)
存保会于2024年2月发出
谘询总结报告,详载所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及存保会的回应。 由于优化建议得到广泛支持,存保会与政府就谘询文件中的各项优化建议提出立法修订。
通过《2024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24年)
有关优化存保计划的立法建议于2024年5月提交立法会。《2024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草案》于2024年7月3日获得立法会通过。《2024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于2024年7月12日刊宪,并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已经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包括提高保障额至80万港元、完善供款机制,以及简化针对私人银行客户的负面披露规定。而其他优化措施,包括优化银行併购时的存款保障安排以及要求银行在电子平台展示简化版的存保计划成员标誌的新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